合肥市委金融办,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巢湖分行及各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市监管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和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号)、《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2号)、《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号)、《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5号)、《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6〕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落实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中小微贴息”),对相关重点领域产业链及其上下游产业的全部中小微民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由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共享的优质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可按规定享受1.5个百分点的财政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5000万元。经办银行包括21家全国性银行,金融监管评级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二)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优化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设备贴息”),经营主体按照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且银行向其发放设备更新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贷款,可按规定享受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的、银行2026年起新发放的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财政贴息支持范围。在支持工业、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等领域设备更新基础上,增加建筑和市政、用能设备等领域。经办银行增加系统重要性城市商业银行5家。
(三)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优化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服务业贴息”),延长政策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单户可享受贴息的2026年新发放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0万元,在餐饮住宿、健康等8类消费领域基础上,将数字、绿色、零售3类消费领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将金融监管评级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纳入经办银行范围。
(四)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优化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以下简称“个人消费贴息”),延长政策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将信用卡账单分期业务纳入支持范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拓展贴息领域,居民在政策实施期内使用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进行的各领域消费,以及新发生的信用卡账单分期,由经办机构识别其真实性、合规性后,可按规定享受贴息。取消各类消费领域限制,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机构可享受累计消费贴息上限每年3000元。将监管评级在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纳入经办机构范围。(以上四项贷款贴息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五)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积极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争取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计划”)授信额度和股权投资资金。对专项担保计划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授信、单独统计,专项担保计划不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占比指标考核范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超过1年但不超过1年半的贷款按1年收取担保费;省级再担保机构按照现有标准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建立专项担保计划与股权投资联动机制,省级再担保机构将争取到的股权投资资金全部转投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二、操作流程
(一)贷款贴息政策
1.申请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经营主体等可自主向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与相关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贴息享受条件、贷款资金用途、贷后管理要求等内容,部分特殊情况可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予以明确。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
2.预拨资金。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2026年1月31日前,经办机构向省财政厅报送设备贴息2026年资金需求申请、服务业贴息2025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2026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政策执行期内的个人消费贴息资金需求;2026年2月5日前,经办地方法人银行向省财政厅报送中小微企业贴息2026年资金需求申请。在中央资金预拨到位后,省财政厅及时汇总经办机构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经办机构。
3.贴息审核。贷款贴息政策审核工作依托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徽)开展,经办银行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平台提交融资需求,为在线实时反馈贴息办理进度创造条件。每月5日内,经办银行将上月新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和设备更新贷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每季度1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季度中小微、设备、服务业等贴息申报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借据、采购合同、发票、季度结息凭证等)上传平台。
设备贴息由各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服务业贴息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建立联审工作机制,相关材料由联审工作机制共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个人消费贴息由省财政厅按季度会同金融管理部门适时开展抽查工作。
4.资金结算。2027年1月31日前,经办银行向省财政厅报送设备贴息和服务业贴息的2026年资金结算和2027年资金需求申请,经办地方法人银行向省财政厅报送中小微贴息2026年度贴息资金结算和2027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
5.资金清算。经办银行于各项政策到期后一月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资金清算时间视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
(二)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
1.制定操作细则。省级再担保机构细化专项担保计划具体操作安排,督促指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实施专项担保计划。
2.分配授信额度。省级再担保机构将争取到的专项担保计划授信额度分配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市财政部门按季调度辖内专项担保计划实施进展,及时向省级再担保机构报告进展情况并抄送省财政厅。
3.加强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省级再担保机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共同开展专项担保计划政策宣介,优化办理流程,结合贷款贴息政策进行产品创新,丰富中长期贷款产品和服务。
4.争取股权投资。省级再担保机构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提交股权投资申请,将争取到的资金全部转投至符合条件且专项担保计划业务开展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通过定期会商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并完善覆盖整个政策实施期间的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协同做好政策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牵头做好各项贴息政策的资金预拨、贴息审核、资金结算、清算等工作,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经营主体领域清单推荐审核工作。中小微贴息由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荐、由工信共享优质中小微企业名单;设备贴息由省发展改革委、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督,做好审核把关;服务业贴息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建立联审工作机制,相关材料由联审工作机制共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个人消费贴息由安徽金融监管局做好经办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和清算数据汇总工作。
(二)加强政策联动。打好贴息、担保等政策工具组合拳,加强中小微贴息和专项担保计划协同联动,引导担保资源优先支持符合贴息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纳入专项担保计划的中长期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准入、利率、还款和续贷等条件,允许将专项担保计划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追加为反担保物。推动消费领域贴息政策与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有机结合、统筹发力。指导金融机构用足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围绕消费场景和算力等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信贷产品,加强相关领域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其他经营相关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支持,通过风险补偿、奖补资金、担保费补贴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面。
(三)优化审核流程。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优化贷款贴息政策申报审核流程,结合完善“小微融资”“服务业融资直通车”“农业保险+”等版块功能,推动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推动建立项目主体储备库,支持行业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开发专属数据模型,动态归集符合一揽子政策支持方向的相关经营主体储备清单,为企业申报、部门审核、机构对接提供支撑。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托平台数据归集定期开展线上联审并审,强化审核结果互享互认,提升贴息审核和资金拨付效率。
(四)加强管理监督。各级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金融机构严格审核贷款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监控,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贴息使用等情况,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并抄送省有关部门。
(五)做好宣传解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面向经营主体、消费者和经办机构,通过组织政策宣讲会、编印政策手册、开展融资对接等方式,分类宣讲一揽子政策,确保政策红利快速直达,开展系列新闻报道,扩大政策知晓度。金融机构要立足服务实体经济职能,主动对接商户、企业和消费者,及时将政策内容传导至各网点一线经办人员,确保经办人员准确理解、熟练执行,通过APP、手机短信、制作宣传页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皖财金〔2024〕1154号、皖财金〔2025〕1187号和皖财金〔2026〕17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金〔2026〕1号、财金〔2026〕2号、财金〔2026〕4号、财金〔2026〕5号、财金〔2026〕6号文件执行。后期财政部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